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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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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內的工業建築用地。可以合法蓋工廠,並申請工廠登記證,大部分都用作工廠用地使用→建蔽率70%。容積率300%。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工業設施。
二、工業社區。(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
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規定,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
七、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
八、交通設施。

◎關於丁種建築用地補充說明如下:

一.丁種建築用地可蓋工業設施,共有29項,包括有:
1.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
2.附屬辦公室   
3.附屬倉庫       
4.附屬生產實驗或訓練房舍   
5.附屬單身員工宿舍       
6.附屬露天設施或堆置場所   
7.附屬停車場等必要設施       
8.防治公害設備       
9.工廠對外通路       
10.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買賣業務(不得單純經營買賣業務。)
11.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       
12.工業技術開發或研究發展設施       
13.汽車修理業       
14.倉儲設施(賣場除外)(如屬已開發工業區者,以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為限。)
15.綠帶及遊憩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16.教育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幼稚園者。)
17.衛生及福利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托兒機構者。)
18.社區安全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19.標準廠房(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0.加油站及汽車加氣站(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者。)
21.公共及公用事業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2.運輸倉儲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3.轉運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4.職業訓練及創業輔導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5.試驗研究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6.專業辦公大樓(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7.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8.企業營運總部(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等相關規定核定者為限。)
29.其他工業設施
 
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但是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可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所以實際允許建蔽率及容積率還是得視地方政府有無另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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