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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性質,編訂為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等共18種用地,我們現在只介紹甲、乙、丙、丁四種建築用地。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內的建築用地。都市計劃外的建築用地,生活機能比較都市計劃內的住宅用地,環境是有差一點,生活方便性也比較差,房價也較低。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是鄉村區中的建築用地,可供居住及低強度的商業使用。都市計劃外「鄉村區」的建築用地,何謂鄉村區的定義:就是在都市計劃外的鄉下,人氣很旺盛的聚集性就部落,通常到這些地方,充滿了田野的風味,但幾乎沒有計畫道路規劃,是現況道路,道路系統小又窄,未來房價不易有上漲機會與空間。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山坡保育區內的建築用地。通常丙建會出現在山坡地保育區裡的建築用地,建商買了丙建的土地後,就可以把它剷平、做好水土保持、保育計畫等就能夠蓋房子了→建蔽率40%。容積率120%,不過目前台灣省各鄉鎮市政府,對於土地開發做很嚴格的管制,有些地區的政府會將容積降低,從160%降至80%,希望建築開發對環境衝擊的影響降低。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內的工業建築用地。可以合法蓋工廠,並申請工廠登記證,大部分都用作工廠用地使用→建蔽率70%。容積率300%。

 

 

◎關於丁種建築用地補充說明如下:

一.丁種建築用地可蓋工業設施,共有29項,包括有:

1.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

2.附屬辦公室   

3.附屬倉庫       

4.附屬生產實驗或訓練房舍   

5.附屬單身員工宿舍       

6.附屬露天設施或堆置場所   

7.附屬停車場等必要設施       

8.防治公害設備       

9.工廠對外通路       

10.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買賣業務(不得單純經營買賣業務。)

11.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       

12.工業技術開發或研究發展設施       

13.汽車修理業       

14.倉儲設施(賣場除外)(如屬已開發工業區者,以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為限。)

15.綠帶及遊憩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16.教育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幼稚園者。)

17.衛生及福利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托兒機構者。)

18.社區安全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19.標準廠房(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0.加油站及汽車加氣站(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者。)

21.公共及公用事業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2.運輸倉儲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3.轉運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4.職業訓練及創業輔導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5.試驗研究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6.專業辦公大樓(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7.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8.企業營運總部(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等相關規定核定者為限。)

29.其他工業設施

 

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但是直轄市或縣 ()政府可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所以實際允許建蔽率及容積率還是得視地方政府有無另訂規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9 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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